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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由山东省纪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式通报了对两起冒名顶替上学事件的调查结论,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山东省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涉及面巨大,调查组通报的只是聊城市冠县陈春秀、东昌府区王丽丽被他人冒名顶替的两起个案。据调查,被顶替者陈春秀,女,1984年3月出生,2004年6月毕业于冠县武训高中,后长期在外打工,现为冠县一家私立幼儿园教师;顶替者陈艳萍,女,1986年5月出生,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一中,后冒用陈春秀之名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习,2007年7月毕业,目前在冠县烟庄街道工作。
 
 
  根据通报,冒名顶替上学事件涉及五大环节,分别是:1,冒名顶替者;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3,考生所在中学;4,招生办;5,录取新生的院校。仅以陈春秀案件为例,我们可以发现,五个环节均涉嫌刑事犯罪,分解如下——
 
  【通报原文:(一)关于冒领录取通知书问题。2004年陈艳萍高考成绩为303分(文科),未达到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陈艳萍父亲陈巨鹏(冠县冠洲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舅舅张峰(时任烟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请托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7月26日,冯秀振与陈巨鹏商定以陈春秀(高考成绩为理科546分,高于当年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27分)作为冒名顶替对象,并安排县招生办工作人员王新英打印出陈春秀的准考证交给陈巨鹏。经咨询山东理工大学得知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已发出后,陈巨鹏找到时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李成涛,谎称来拿女儿的录取通知书,持本人身份证从县邮政局截取了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
 
  第一个环节主要涉及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或徇私舞弊罪,县邮电局副局长李成涛的行为只是违规,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报原文:(二)关于伪造档案问题。陈巨鹏取得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后,冯秀振利用县招生办统一发放考生档案的便利,将陈春秀档案交给陈巨鹏。为使档案相关信息与陈艳萍一致,张峰找到时任武训高级中学校长崔吉会,崔吉会安排副校长兼办公室主任李建民和学生处主任郭兰忠,在贴有陈艳萍照片的空白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上加盖了武训高级中学公章,张峰加盖了烟庄乡政府公章,伪造了姓名为陈春秀、照片及相关信息为陈艳萍的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并替换到陈春秀的考生档案中。】
 
  第二个环节参与者较多,分别是招生办主任冯秀振、武训中学校长崔吉会、副校长李建民、学生处主任郭兰忠、烟庄乡乡长张峰。其中,冯秀振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性质的滥用职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如果收受钱物,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受贿罪;崔吉会、李建民、郭兰忠、张峰共同参与伪造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很显然,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属于国家公文性质,上述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报原文:(三)关于户籍造假问题。2004年8月,张峰以外甥女考上大学但户口丢失为由,找到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书坤为陈艳萍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明,任书坤违规安排户籍民警郭伟伪造了名为陈春秀、地址为烟庄乡东南庄村的《户口迁移证》。2007年7月陈艳萍大学毕业后,陈巨鹏再次找到任书坤请其帮助伪造新户籍,任书坤违反规定,以户口补录为名将有关材料上报时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王俊朝签字同意后,伪造了名为陈春秀的新户籍。】
 
(冒名顶替受害人苟晶)
 
  第三个环节主要涉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所长任书坤、民警郭伟,二人帮助请托人陈巨鹏伪造《户口迁移证》和户籍档案,毫无争议地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任书坤和郭伟收取请托人钱物,涉嫌受贿罪。
 
  【通报原文:(四)关于入学报到及资格审查问题。2004年8月31日,陈艳萍到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报到,由于所持报到材料不全,张峰通过时任该校教务处处长助理杜言利协调,帮助陈艳萍办理了入学手续,经济学院未对其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核。9月中旬,山东理工大学部署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经济学院安排该院学生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但因该校新生资格审查程序设计不够严密,且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职,未能发现陈艳萍冒名顶替陈春秀入学问题。】
 
  通报未披露陈艳萍到山东理工大学报到时缺失哪些材料,教务处处长助理杜言利具体做了什么工作,从而帮助陈艳丽跨过了冒名顶替的最后一关。如果问题较为严重,或者足以发现陈艳丽可能冒名顶替,却由于私人关系或者收受贿赂而未能履行审查职责,则构成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嫌收受贿赂的,按照受贿罪定罪量刑。
 
 
  对于冒名顶替案件的核心人物陈艳丽及其父亲陈巨鹏的法律责任,陈巨鹏与上述帮助陈艳丽伪造学籍和户籍档案的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陈艳丽持虚假的学籍和户籍档案、身份证冒名顶替陈春秀上学,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指出,上述涉嫌犯罪行为发生于2004年,且都是轻罪,被受害人发现时已经过去15年左右,是否超过了刑法的规定追诉期限呢?从本案发生的情况来看,陈艳丽冒充陈春秀上大学,直至毕业后参加工作至今,一直在使用陈春秀的姓名和身份证,因此,这种犯罪行为并未终止,而是处于持续实施的状态,直到被受害人陈春秀发现。由此可见,这类冒名顶替上学的涉嫌犯罪案件尽管时隔多年,却仍在刑法的有效追诉期限内。
 
  由《通报》得知,目前,陈艳萍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已被山东理工大学注销,所在单位将其解聘,公安机关已对陈艳萍及其父亲陈巨鹏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时任烟庄乡乡长张峰(现为冠县人大常委会四级调研员)、冠县招生办原主任冯秀振(现任冠县教育和体育局正科级干部、冠县一中校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其他涉案人员仅被处以撤职和党政纪处分,未受到刑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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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

郭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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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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