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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国松

 

考生冒名顶替上大学似乎成了山东的“新名片”——农家女子苟晶被冒名顶替读书事件仍在继续发酵,山东省目前已经初步查出有240多人被冒名顶替,如何处理这一丑闻,对山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和法院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我突然想起了当年著名的齐玉苓案件。大约2001年8月份的某个时间,我还是南方周末记者,在北京采访期间,那天晚上,约了老朋友、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北京西单的广州大厦喝茶。闲聊时,我问他司法系统最近都有啥重要的新闻,他说,“还真有一件事”,然后介绍了山东齐玉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根据山东省高级法院的请示,最高法院决定出一个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以适用宪法。

 

(第一篇报道)

 

我听了很兴奋,这不就是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缺失的“宪法司法化”吗?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并且涉及到公民和法人的很多重要权利。但由于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司法权性质,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直接适用宪法,使得宪法成了一个摆设。最高法院在这个敏感的问题上破局,是法治的一个巨大进步,对我这个法律记者来说当然不会放过。

 

“这个值得大肆鼓吹一下,让我们做个报道吧。”对我的要求,黄松有满口答应下来,只是有一个条件:必须等新华社发布通稿后,《人民法院报》先报道。这不是问题。随后,我采访了黄松有,稿子给他看过,然后坐等新华社的通稿。我记着大概也就等了十来天时间,新华社通稿和《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出来后,我们在第二版发表长篇文章《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2001年8月16日)。

 

之所以让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是法院在审理齐玉苓起诉冒名顶替者和相关教育部门的民事诉讼时遇到了法律适用的难题。

 

根据诉讼材料的反映,齐玉苓和陈晓琪均为山东省滕州市八中初中生,1990年参加统一招生考试时,齐玉苓的总分超过了委培生录取分数线,被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中专)录取。滕州八中在收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并未交给齐玉苓,被预选阶段就已经被淘汰的同学陈晓琪冒名顶替,由其父操作,办好了一整套假学籍材料,直至毕业,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一直使用齐玉苓的名字。

 

9年后,这一冒名顶替上学事件穿帮,受害人齐玉苓以被告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和她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费40万元。

 

枣庄中院一审判决仅支持齐玉苓侵害姓名权的主张,赔偿律师代理费825元,精神损失费35000元,驳回其侵害受教育权的诉讼请求。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案显然很重视,但由于公民受教育权本质上属于宪法性权利,法院判案无法援引宪法,于是,山东高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报请最高法院作出解释。

 

(第二篇报道)

 

经过研究,最高法院很快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接到最高法院的《批复》后,山东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除例行公事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外,陈晓琪父女赔偿齐玉苓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利被侵害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按照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其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陈晓琪父女和其他被上诉人共同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至此,这起轰动一时的冒名顶替上学事件落下帷幕。

 

按照司法程序,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请示的批复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其意义并不只是局限于个案,可以作为法律普遍适用。对我这个自认为老牌的法律记者来说,看到宪法司法化终于走出第一步,意义非凡,自然要大做文章。

 

第一篇报道发出后,在法律界引起巨大轰动,我们感觉还有很多可以借题发挥的话题,接着便请来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姜明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已故)等一众大牌学者,在北京搞了个圆桌会议式的采访,又发出第二篇报道。

 

就我所知,这个司法解释完全是黄松有推动的,也正合院长肖扬之意。在他的任上,一直想在司法体制改革上打开突破口,无奈积重难返,无处下手。而看上去没那么敏感的冒名顶替上学事件涉及的公民受教育权,便是“于无声处听惊雷”,推动宪法司法化的一步好棋。

 

学者们当然也很激动,大家天真幼稚地憧憬着中国宪法诉讼的未来,甚至还设想了“普通法院模式”(最典型的是美国,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审理宪法案件),还是“特殊法院模式”(欧洲各国常用的宪法法院模式),然后,就没有然后了。黄松有出事后,那个司法解释也被撤销,一切都归于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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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

郭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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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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